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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癮專科繼續教育學分認定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1月20日第4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2日第5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主旨
第 一 條 台灣成癮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會員熱烈參加成癮學術活動,推動台灣成癮醫學與成癮防治之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理事會授權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繼續教育課程申請之審核,學分之認定等事宜。
第 三 條 本會會員參加下列經本委員會認可之學術活動,得依本辦法申請繼續教育學分之認定。
一、 參加經核准在案之繼續教育課程活動。
二、 參加國外成癮學術研討會(需檢附國際會議與成癮主題有關CME證明)。
三、 成癮相關領域學術論文著作發表。
四、 其他本會認可之學術活動。
第二章 繼續教育課程之申請及認可
第 一 條 凡經本會認可之教學醫院或醫療團體,得檢具有關成癮繼續教育之主題、時間、主辦單位、課程表、講師簡歷及上課講義,連同申請表於課程前二週寄至本會信箱審核。國內活動未事前申請者,不予認定。由院內人員擔任演講者之學術活動,及院內外所舉辦之讀書會,不予認定。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得依下列標準,審核繼續教育課程之適切性。
一、 課程主題和內容與成癮科學的相關性。
二、 講授時間、地點及課程安排的妥當性。
三、 當次課程講師或主持人須至少一員具備本會會員資格方可申請。
四、 講師須符合教育部講師(含)以上,或從事成癮醫療(研究相關業務)10年以上資格者,或具本學會成癮專科醫師(含醫師、心理、社工、職能、律師、法官)證照者。
五、 其他有關事宜。
第 三 條 主辦單位應備簽到表登記參加人員出席記錄,於繼續教育全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正本函送本會存查。繼續教育全程結束後一個月內未交回簽到表者,則該課程學分不予認可。
第 四 條 國外醫學教育及論文認證學分:會員參加國外活動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年內檢具相關證明辦理申請。若會員以醫學雜誌發表成癮相關論文申請繼續教育學分者,自論文發表日起三年內辦理申請。
第 五 條 經本委員會書面認可函覆,主辦單位得自行核發繼續教育上課證明。本學會保留簽到表六年。
第三章 繼續教育學分之認定
第 一 條 參加本會認可之繼續教育課程,實際聽課每小時得認定為一學分,但講師非本會會員者學分減半。
第 二 條 凡在本會認可之醫學雜誌發表論文著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得檢具論文之抽印本向本委員會申請繼續教育學分證明,其時數認定之原則為SCI文章4學分,非SCI文章2學分,口頭報告或壁報發表1學分。
第 三 條 凡全程參加成癮學會年會,視實際狀況核予學分並於開會前公告。
第四章 行政事項
第 一 條 本委員會辦理繼續教育課程之申請,審核繼續教育學分之認定,必要時得開臨時委員討論處理有關事宜。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得定期向本會理事會報告各項繼續教育處理情形。
第 三 條 凡本會所主辦之學術活動,所申請之學分不予以收費。
第 四 條 凡醫療學術團體及各縣市毒防中心主辦之學術活動,每學分酌收手續費新台幣貳佰元整。審核通過後劃撥繳交申請手續費。
第 五 條 凡藥廠主辦協辦合辦掛名繼續教育課程者,每學分酌收審查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第 六 條 於學術活動前完成繳費事宜,未繳費則該學術活動學分不予以審核。
第 七 條 未盡之事項,本學會每年定期檢討,並公告所有會員。
第五章 其他
一、 以上各類表格請於本會網站 http://www.tsas.org.tw/index.asp 表格下載區下載。
二、 學會信箱:taiwansas@gmail.com
三、 劃撥帳號:50071922,戶名:社團法人台灣成癮學會。
四、 學會地址: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325號精神醫學大樓4023室。
五、 電話:02-87923311轉10408或10409,傳真:02-8792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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